《物权法》颁布后,我省首例室外停车费案引关注 小区室外停车费该不该收
法律人士认为应由业主们讨论决定
法院一审判决:有服务就该缴费
本报6月29日讯小区内室外车位停车费该不该收?业主与物管公司长期为这个问题争执不已。而记者今日从有关途径获悉,我省第一起有关室外停车费的案子,已于本月24日一审判决。长沙市岳麓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长沙枫林美景小区业主张某败诉。
业主:停车费没有存在依据
2006年6月23日,长沙市民张先生在枫林美景购买了一套房子,次年又和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中约定室外停车费为每月每台90元。入住后,张先生先后交了4次室外停车费。2007年10月,《物权法》颁布后,张先生从他人那里得知,室外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于是就找物管,要求退还2007年10月以后的停车费并拒绝交以后的停车费。但物管公司不同意,而且阻拦他的车辆进出。遭到拒绝后,张先生便一纸诉状将物管告上法庭。他在诉状中称,室外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物管没有征得全体业主的同意,业主委员会也没有给它授权,所以无权收取室外停车费。
物管:物价局批文还未失效
广居物管公司接到诉状后,不但积极应诉,还反诉了张先生。公司认为,《物权法》虽然规定室外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并不意味着个别业主就可以不交纳停车费。公司还认为,湖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还未失效,且长沙市物价局发给该公司的收费审批证也未被终止,所以,收费有依据,他们要求张先生补交自2007年11月到今年4月的费用。
一审:接受了服务就该缴费
长沙岳麓区法院受理此案,一审之后,法庭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有义务对物业共用部位、交通等项目进行服务与管理,同时有权就其提供的服务和管理向原告收费。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被告为车位提供了相关的卫生、保安等服务和管理。原告接受了被告的服务就应当交纳相应的费用。另该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在没有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被告报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定价符合规定。
律师:侵犯了业主的权利
本案原告代理人湖南方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及长沙市物价局给被告的《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证》都是在《物权法》生效前就已存在。《物权法》生效后,室外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收费问题应当由全体业主决定,仅仅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审批证》来认定室外停车费的合法性,在法律上已侵犯全体业主的权利。
即使室外停车费属于服务和管理性收费,也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况且,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当中已包含了室外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等费用,不应另行收费。
周律师认为,造成室外停车费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物权法》并没有对召开业主大会尤其是首次业主大会的条件和方式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新《物业管理条例》也是如此。导致全体业主尤其是新建小区的业主,无法通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室外停车费问题做出决议。必然使业主对物管公司收取室外停车费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最终酿成纠纷。
另外,这些天来,原告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周律师也想通过本报让张先生及时获知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并决定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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