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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开通费竟成收房条件 设施拆除业主买单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4月23日     

      4月21日下午,网友“尼罗河”再次来到了金色比华利楼盘准备收房。然而,宁他没有想到的是,因房间暖气开通费的原因,又不得不第4次空手而归。
  
      网友“尼罗河”告诉记者,2006年10月他与公司共6个同事都在金色比华利团购了房屋,按购房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收房。

      2007年12月31日,“尼罗河”和同事们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一起去收房,忽然看到收房通知书上有2000块暖气开通费。金色比华利的财务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必须要交2000元钱才能交房。6人感到很不解,因为购房合同上并没注明要收取暖气开通费,而在收房之前,销售人员也没有口头说明。

      无奈之下,同事6个一起到售楼部理论。售楼部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自2007年11月起,公司规定收房必需交2000元暖气开通费。

      无缘无故突然要交2000元,“尼罗河”及同事非常不情愿。“磨”了近2个小时,售楼部请出了一个经理和他们协商。经协商,这位经理同意他们暂时不交暖气开通费收房,然后重新填了交房手续表。

      事情到了这里,本应告一段落。然而“尼罗河”与另2个同事当天没有带足现金,时间又到了下午5点,再去银行取时间来不及,当天未能收房。第2天,“尼罗河”与同事3人再去收房,因金色比华利财务人员不在,收房又再次成空。几天之后,湖南遇到了罕见的冰雪灾害,“尼罗河”与同事商量,等过完年后再去收房。

      时间转眼到了2008年3月24日。“尼罗河”和同事再次到金色比华利收房,这次见到了财务人员。令他和同事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见交房手续表里没有暖气开通费再次拒绝他们收房。财务人员将售楼部和“尼罗河”与同事的约定置之不理,一口咬定这是公司规定,不交暖气开通费不能收房。

      至4月17日,还未收房的“尼罗河”急了起来。据他了解,金色比华利一期房的都未交取暖开通费,第2期9月份交房者也不需要交纳取暖开通费。花了20多万元买的房子交了费用却还不属于自己,“尼罗河”于是将事情反映到了星辰民声站。

      4月21日下午,记者与“尼罗河”及同事来到了金色比华利。

开发商:暖气开通费完全是代收

      在售楼部,几位工作人员异口同声的告诉他,取暖开通费必须交,不交收不了房。

      因售楼部负责人不在,“尼罗河”再次来到了金色比华利财务室。财务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不交2000元的取暖开通费,但是必须得通过楼盘工程部和小区物业公司同意,并组织人员拆除已经建设好的取暖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施工费用由购房者支付。

      而在“尼罗河”与售楼部2006年签定的购房合同中已经注明,暖气开通和电梯建设等同属公共配套建筑。那么为何还要收取开通费呢?财务部相关工作人员称,每套房9000元的取暖建设施工费已经由楼盘开发商支付,并着重指出现在收取的只是收取“开通费”,收取的用户费用多少由新奥燃气确定,并全额支付给新奥燃气公司,开放商只是代收。

新奥燃气称:并未要求收暖气开通费

      21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服务监督部和市场部。相关工作人员经过查证后告诉记者,新奥只是参与建设暖气施工,金色比华利属于公建户(既单位性质的集体用气户,非私人用气性质),由开发商支付给新奥工程款和公网费,相关费用都由物价部门审核,新奥并未要求开发商收取购房者2000元暖气开通费。

      市物价局副局长熊景业认为,开通暖气是由高档楼盘自己确定的项目,暖气开通费收不收,收多少是开放式的,长沙目前并没有制定相关指导价,收取价格由施工方按承建费用额确定。但房者对购房合同外的另外补充收费条款有质疑,可以拨打12358向物价部门举报。

律师观点:购房者履行了合同条款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收取暖气开通费既没有列入合同文本,又没有作为补充条款与购房者商量,应而不属于合同的范围。购房者根据购房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应该拿到房门钥匙。而开发商只是在购房者收房时才告知要收这笔费用,并以此作为收房的必备条件,显然是违反了合同法,而且明显是一种欺诈行为。

      根据彭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记者在其中看到,作为公共配套建筑的热水、暖气必须安装完毕。现在开发商又以购房者不交暖气开通费为由提出拆除相关设施,而拆除费用由购房者负责担。李律师认为,安装暖气设备是作为合同的条款内容,这些设备的成本已打入房价之中,购房者完全有理由拒绝拆除。而开发商提出拆除这些暖气设备,并要购房者承担拆除费用,更是没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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