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京福州深圳厦门杭州珠海苏州合肥西安武汉郑州青岛济南宁波南昌长沙常州芜湖无锡徐州
 
 
 
长沙淘屋网
首页 | 二手房 | 出租求租 | 商铺 | 别墅 | 地图选房 | 楼盘档案 | 加盟淘屋 | 论坛 | 网站建设
 
长沙住高档社区开丰田上班 长沙一百万富翁赖账被拘 淘屋网 www.taowu.com_本地新闻_淘屋资讯_
   淘屋网>淘屋资讯>本地新闻
房源登记
房源筛选
区域选择
用途选择
户型选择
面积选择
价格选择
信息时间
有无图片
关 键 词
住高档社区开丰田上班 长沙一百万富翁赖账被拘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4月2日   来源:三湘都市报   

      本报4月1日讯住在高档社区,每天开丰田车上班,却一直不肯归还本息1万元的欠款,这个有蛮牛气的“老赖”鲁某让人气不打一处来。
 
      今天,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新规定,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鲁某进行了司法拘留,另外两个被执行单位也分别被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而此前,芙蓉区法院在执行方式上推行的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改革措施有的已在《民事诉讼法》修订条文中得到确认。

  万元欠款拒还处拘留罚款

      鲁某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首名被同时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自然人。鲁某于2001年,以按揭方式购买了总价120.75万元的两套房屋,其中首付款为32.75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88万元。同年12月,鲁某因购房资金不足与长沙市建设银行芙蓉支行签订了两份《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维一公司为鲁某提供了担保。因鲁某未依约支付按揭本息、芙蓉支行划拨了担保人维一公司7.3万余元担保金,维一公司多次向鲁某催讨未果,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芙蓉区法院判决鲁某支付维一公司代付的房款7.3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6900余元,鲁某在本案审理期间即已归还了维一公司7.3万余元的代付款,但对利息损失却分文未给。鲁某本人住高档住宅,开着丰田车,自己经营着一家公司,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但对执行法官的多次催促,鲁某置之不理。至4月1日,利息款已达至1万元。

      鉴于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事实,芙蓉区法院依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并处8000元罚款。

  不履行调解书罚款10万

      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是首张10万罚单的处罚对象。该公司因与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该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次日支付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工程款28.57万元、余款28.57万元在200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长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付清,则除继续付清上述款项外,另向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支付利息损失2.65万元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

      调解书生效后,长沙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仅于调解书生效次日支付了28.57万元后,余款一直未给付。

      今日上午9时,芙蓉区法院依法对长沙建设工程集团公司财务室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现金1.51万元,存款10万元及银行支票10万元。法院在扣押该公司账本、印鉴后,根据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事实,依照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院在搜查另一公司时,也同样发现类似情况,鉴此,法院对这家公司也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处罚。

      开着宝马不还债,今后不可能。

  最高罚款额度提高10倍

      芙蓉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戴波指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方面最重要的三个变化是:

      一、最高罚款的额度提高了10倍,即对个人的罚款由过去的一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由过去的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提高到一万元以上至三十万元以下。

      二、第103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拒执行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报告财产情况以及法院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执行措施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可突袭执行防转移财产

      对付赖账不还、藏匿行踪的被执行人,新《民诉法》赋予法院执行机构至少三个“新招”:

      “立即执行”招就是针对那些不履行判决,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对象,法院可不预先告知,采取突击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报告”招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通知书”后,就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法院即可动用罚款、拘留等手段予以惩戒;

      “执行威慑”招针对那些“开着宝马车不还债”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与金融、工商、房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采取媒体曝光、限制出境、上征信系统“黑名单”等措施。

  异地法院也可执行

      新《民诉法》规定,为了便于异地执行、提高效率,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和裁定,不仅可以由一审法院执行,也可以由和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执行。

      同时还对执行机构“不作为”的情况进行了约束,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记者 夏雄 通讯员 汤金钟 袁建斌 实习生 小湘)


打印】 【关闭
 更多本地新闻
珠三角“抄底团”惊现长沙楼市 需要理…审计署:长沙办职工住房超当地水准 将…
黄金周楼市折射秋季楼市趋势——精装…黄金周逆市热销启示录——长沙楼市进…
10月长沙楼市有望小幅反弹 9月成交增…湖南省直公积金贷款审批正式启动个人…
长沙办违规建豪华别墅 审计署将严肃处…数千市州购房者月底出手房交会 全省购…
湖南首家房产"大超市"启航 已有42家进…望城县力促银企合作 贷款担保费由政府…
长沙节前新房扎堆销量微涨 节后市场尚…长沙小户型投资价值逆市凸显
市房产局:5000本《房屋他项权证》急…长沙市拟10月下旬发布私房出租税收征…

 

 
 

关于淘屋 网站导航 联系我们 淘屋信箱 网站建设 免责声明
网络实名:淘屋 淘屋网 淘屋不动产 中文域名:淘屋.cn
Copyright© 2005-2008 Taowu Inc.
沪ICP备06012826号
上海淘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