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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拟推经适房回购办法 满5年可补足差价上市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3月25日   来源:潇湘晨报   

      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的时间表正在加快。
  
      3月24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低调发布《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力求在2008年3月24日-4月9日就此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而令各界最为关注的命题在于,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政策究竟如何进行,购房年限的界定是否具有追溯性,回购究竟按照怎样的价格标准进行。“这次征求意见稿将是经济适用房回购的具体细则的操作原则。”长沙市住房工作保障局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

  不满5年经适房不得直接上市

      显然,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直接上市交易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这一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经济适用房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本质。

      根据草案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作为仅仅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者,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或办公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草案说。

      在这次草案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可申请由政府回购,经批准后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进行回购。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统筹安排作廉租住房房源,也可安排由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购买。

  离婚还可购买经济适用房

      曾经在2001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的长沙市民林辉(化名)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在于,离婚后没有房子的他,是否还能够购买经济适用房。一旦政策明确,林辉们的困惑或许将有规可依。根据昨日发布的草案,“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市民,同样将有相应的措施应对。

      草案规定,“因离婚需转移房屋产权至其中一方的,离婚双方应就产权转移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或由公证部门公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限制上市交易的期限将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而如果一旦离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回购,离婚双方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可再另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除此之外,因继承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原则上其经济适用住房应交由政府回购,“而拟接受继承的家庭如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并提供其他继承人的书面同意意见,经市住房保障工作局核准后允许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手续。”

      而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可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受让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转让人可以申请政府回购,也可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满5年可补足差价上市

      而对于那些购房时间超过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者而言,经济适用房上市则相对灵活。

      根据草案规定,“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以取得房屋产权证为准,下同),购房人可通过申请政府回购的方式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也可由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的差价补足差价款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重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取得完全产权。”

      作为消费者最关心的普通商品房标准如何界定上,草案明确规定“普通商品房价格参照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执行,长沙市普通商品房交易指导价由市房产局会同市物价局调查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时,在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问题上,也将按照“届时同类地段、同结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折旧按每年扣减1%计算”。

      而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的,由市住房保障工作局下达《长沙市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迁出期限为3个月。在规定的迁出期限内未迁出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迁出。

      长沙市住房工作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这次新规定下发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不满5年的产权限制期限内,其上市交易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已满5年的,在按原购房总价款的20%向政府补交原减免的土地收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款项后允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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