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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经适房契税减半 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3月20日   来源:三湘都市报   

      本报3月19日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文,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减征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同时,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记者 谭斯亮 实习生 周靖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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