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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重建实行特殊土地政策 统筹土地整理复垦_房事纵横_全国新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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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重建实行特殊土地政策 统筹土地整理复垦
编辑整理:淘屋网  发表日期:2008年6月18日   来源:人民日报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在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的同时,在四川、陕西、甘肃、重庆灾区重建实行特殊土地政策,全力支持保障灾区恢复和重建。

  实施特殊供地政策

      《通知》规定,灾区可以采用行政划拨和协议出让供地政策。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建设

      《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支持灾区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编制《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要于6月30日前完成。《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将优先安排过渡安置住房、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民生产与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形成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建设布局。规划要相对集中工矿用地,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村庄和农村居民点重建用地的选择,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综合考虑地下水赋存、耕地分布、土地有害元素富集等条件,避开有害元素高浓度区,接近适宜耕作区、安全水源区,不占或少占耕地,保证农民有地种,有水喝。

  统筹土地整理复垦

      《通知》规定,要统筹安排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在保障灾后恢复和重建各项用地的同时,少占或不占耕地,临时用地、过渡安置房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在平整和清理场地时要注意剥离耕作层,过渡安置房的地面尽量采用铺砖后覆盖薄层水泥的硬化地面,为将来土地整理复垦、增加耕地创造有利条件。

      灾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中,要针对灾区人多耕地少,临时、安置占耕地多的特点,对重建过程中阶段性超规模的用地、临时用地、救灾抢险用地、废弃的城镇村和工矿旧址、灾毁耕地以及保障农民长远生计的耕地,统筹做出整理复垦安排,拟定土地整理复垦工程项目,积极为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条件。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可调整项目实施方式,组织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农民在重建家园中直接受益。

  城镇选址避让地质灾害危险

      《通知》要求,加快对灾区新发生和存在隐患的滑坡、崩塌、巨大滚石和泥石流进行应急排查,特别是查明城镇、乡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救援人员驻地,交通干线、主要河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评估工作要在6月15日前完成。灾后重建的城镇村选址,必须切实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确实无法完全避让的,必须安排防治工程排危除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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